杭州萧山兴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球冠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2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3067号
原告杭州萧山兴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球冠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兴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球冠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兴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球冠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萧山兴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中球冠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3890元,由杭州萧山兴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