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恒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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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3003号
原告:杭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8号大街1号3幢(东楼)3层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060960572Y。
法定代表人:闫慧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乔,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平,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恒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名城大厦1幢2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04640G。
法定代表人:许一明。
被告:**,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原告杭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恒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杭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4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申宁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