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恒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5052号

原告:杭州恒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04640G,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名城大厦1幢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许一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恒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恒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恒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杭州恒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全林

人民陪审员  瞿 萍

人民陪审员  徐玲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