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5052号
原告:杭州恒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04640G,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名城大厦1幢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许一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恒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恒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恒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杭州恒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全林
人民陪审员 瞿 萍
人民陪审员 徐玲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