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1308号
原告: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63917431D,住所地浙江省绍兴柯桥经济开发区柯西工业园鉴湖路。
法定代表人:洪国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晓永、金达洪,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伟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0836058E,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人民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华庆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伟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伟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伟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08元,减半收取12404元,根据杭萧法[2017]36号文件规定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陈新政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光道
书 记 员 钟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