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丰建设有限公司

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伟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03民初3198号之一
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62456572Q。
法定代表人:刘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慧,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伟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人民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0836058E。
法定代表人:华庆生,职务不详。
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伟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32元,减半收取计9416元,由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龙云宏
人民陪审员  王友仁
人民陪审员  陈明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