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丰建设有限公司

王建中、王观芳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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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2587号
原告王建中,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红萍,杭州市萧山区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王观芳,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第三人浙江伟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0836058E,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人民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华庆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中与被告王观芳、第三人浙江伟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中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建中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观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建中撤回对王观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8元,减半收取979元,由王建中负担。
审判员李芳
二O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郑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