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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4民初6052号
原告:杭州萧山义蓬中天钢管租赁站,经营场所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南沙村春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0MA28L38T9Y。
经营者:陈观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才康,杭州市萧山区头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阿根,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浙江伟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人民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0836058E。
法定代表人:华庆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义蓬中天钢管租赁站与被告王阿根、浙江伟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萧山义蓬中天钢管租赁站撤诉处理。
审判员葛红卫
二○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钟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