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民初573号
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对原告浙江伟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梅其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皖1125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皖1125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中“人民陪审员胡业霞”补正为“人民陪审员单正兰”。
审 判 长 李恩福
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
人民陪审员 单正兰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