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终27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伟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0836058E。
法定代表人:华庆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稳,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刚,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璐璐,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浙江伟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5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5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伟丰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2642元诉讼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 夏 根
审判员 张立涛
审判员 贺 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
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
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