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宝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1民辖终6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宝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五金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8029946P。
法定代表人:孙子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36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70823820D。
法定代表人:邵碧霞。
上诉人*江宝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0102民初168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宝瑞公司上诉称,一、本案案由认定错误,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而属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中源公司诉称双方共同经营余姚市建工服务中心(南雷广场)项目,请求判令宝瑞公司返还往来款1455万元。事实上,宝瑞公司系借用中源公司资质承接该项目幕墙工程。中源公司尚欠宝瑞公司1500万元工程款,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源公司虚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为对宝瑞公司银行账户进行查封冻结,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审查,避免司法资源被滥用。二、宝瑞公司与中源公司因同一在建工程引发的工程款纠纷已在*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出于节约司法成本、查清事实真相的考虑,本案应当移送至*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系形式审查。本案起诉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中源公司亦提交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予以初步证明,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宝瑞公司关于中源公司尚欠其工程款且其为此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主张,并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认定。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明确约定,现中源公司诉请判令宝瑞公司归还款项,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中源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中源公司住所地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至于本案是否构成虚假诉讼,依法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综上,宝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茹愿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汪美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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