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4029号
原告:杭州春水镀膜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79295665W,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12号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银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波,杭州市富阳区公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富春,杭州市富阳区公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宝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8029946P,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五金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孙子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平,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春水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宝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春水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春水镀膜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春水镀膜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66元,减半收取633元,由原告杭州春水镀膜玻璃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何建胜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 詹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