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宝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1085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宝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8029946P,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五金路3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12528T,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五金路3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宝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宝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宝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42元,减半收取667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67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