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27民初687号
原告:***,男,1993年9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云南省永仁县。
被告:云南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龙庆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3898672K。
法定代表人:桂丹,董事长。
被告:***,男,1987年9月10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现租住于云南省永仁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对方已付清欠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王文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熊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