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22民初2673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云南省马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春祥,砚山县乾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云南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谢彬,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可,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霖,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陆喜祥,男,1999年4月8日出生,壮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云南省文山市。
原告***与被告云南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陆喜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6.00元,减半收取计603.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沈 亮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