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04民初581号
原告:***,男,1988年1月1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
被告:四川省广安江泓输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迎***1539号1栋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龙庆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谢彬,系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广安江泓输变电有限公司、云南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30元,减半收取计3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 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