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广安江泓输变电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04民初581号 原告:***,男,1988年1月1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 被告:四川省广安江泓输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迎***1539号1栋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龙庆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谢彬,系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广安江泓输变电有限公司、云南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30元,减半收取计3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 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