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04民初237号
原告:***,男,1988年1月1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
被告:***,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四川省广安江泓输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迎***1539号1栋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龙庆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谢彬,系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广安江泓输变电有限公司、云南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 平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