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2301民初155号
原告:***,男,1984年8月22日生,彝族,大理州宾川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杉,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3年6月23日生,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男,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南充区武胜县。
被告:云南里德尔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日新街道办事处中苜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路304号福景花园A幢2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未到庭)。
被告:戚忠信,男,1978年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初中文化,居民,住楚雄市。
被告:云南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拓东路45号世博大厦22层。
原告***诉被告***、***、云南里德尔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戚忠信、云南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由原告***承担307元(已交),退回原告***307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红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易思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