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吉0422民初369号之三
原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36元,减半收取计801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朝晨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