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4民初1932号之一
原告:广东名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化州市鉴江区技校教师村(**房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5723654438。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52号伟星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091001754(1/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彬,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兴源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工业园区国检办大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MA34819D6C。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福建省云霄县。
原告广东名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兴源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广东名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漳州兴源水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名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漳州兴源水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名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漳州兴源水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吴 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