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3民初4112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莲湖花园二期17栋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BED6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09211449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系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总监,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路1588号兴源环境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091001754(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国,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系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住浙江省海宁市。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于同年5月12日作出(2021)鄂2823民初63号民事判决,被告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鄂28民终2248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21)鄂2823民初63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重审中,原告湖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湖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湖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湖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湖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93678元,减半收取计46839元,由原告湖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1692元,减半收取35846元,由反诉原告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