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集团有限公司

浪潮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民终10771号
上诉人浪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潮集团)、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有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29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浪潮集团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浪潮集团一审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一审法院仅支持征询函确认的货款,遗漏征询函日期之后的到期货款,浪潮集团已经向河南有线公司供应机顶盒391500台,询证函未包含全部的未付款金额。第二,货款的违约金计算日期应以合同约定为准,一审法院酌定日期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第三,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主张的安装服务费未依法予以查明,遗漏上诉人诉讼请求。
河南有线公司辩称,第一,浪潮集团主张询证函之外存在未开票的其他应付款项,与事实不符,询证函记载的是双方供货结束后,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所有的欠款准确数字。第二,浪潮集团所供货物存在严重违约情形,浪潮集团主张的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第三,安装服务费包含在询证函所列的3903640元之中,该询证函明确说明如存在有关的未列入本函的其他项目,请列出金额及具体项目,浪潮集团收到该函件后予以认可,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该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浪潮集团的上诉请求。 河南有线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从河南有线公司应付货款3412363元中扣减违约金979900元(故障机货款的20%)及故障机质保金489950元,驳回浪潮集团关于支付违约金的请求;2.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浪潮集团关于退还35万元履约保证金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浪潮集团提供的机顶盒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其中2.05万台经双方确认存在固有缺陷,质量严重不符,应向河南有线公司支付货款总值20%的违约金979900元,除此之外,浪潮集团机顶盒普遍存在无法正常升级的问题,因此,河南有线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浪潮集团关于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二、一审判决认定浪潮机顶盒质保期至2019年3月1日截止,属事实认定有误,机顶盒质保期与履约保证金退还期均尚未届满。机顶盒质保期和售后服务的起始日应当以河南有线公司向用户出具发票或用户领用机顶盒之日计算。 浪潮集团辩称,河南有线公司主张的2.05万台故障机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质量问题,浪潮集团对于机顶盒升级过程中出现的不兼容情况已进行解决,河南有线公司也出具了竣工验收单,浪潮集团提供的机顶盒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河南有线公司扣减违约金的请求,应通过反诉或者另行诉讼的方式主张,第二,质保金的返还时间,根据合同约定,10%质保金在到货36个月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诉人拒绝支付质保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浪潮集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河南有线公司向浪潮集团支付货款5041653元;2、判令河南有线公司向浪潮集团支付违约金(以应付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河南有线公司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为366619.64);3、判令河南有线公司向浪潮集团返还保证金3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应返还保证金数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河南有线公司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为90913.26元);4、判令河南有线公司向浪潮集团赔偿损失211834.44元(包括保全保险费用11834.44元、律师代理费用200000元,共计211834.44元);5、案件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均由河南有线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浪潮集团提交的2012年3月,河南有线公司数字化整体转换现场受理及入户安装服务项目外包入围(项目编号000905100142)招标文件载明,招标单位河南有线公司,一、招标方须知表,招标内容,河南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现场受理及入户安装服务项目外包商入围,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等内容。浪潮集团提交的2012年6月,河南有线数字电视系统机顶盒(项目编号000905100131)招标文件载明,招标单位河南有线公司,一、招标方须知表,招标内容,机顶盒入围招标,投标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等内容。河南有线公司提交的浪潮集团的投标文件显示:12.3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方与招标人签订了正式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合同履行完毕后,招标人以原金额无息退还中标方。2013年1月30日,浪潮集团作为卖方(乙方)、河南有线公司作为买方(甲方),双方签订《框架采购合同》一份,主要载明,第一条合同标的1.1甲方同意将乙方列为数字电视机顶盒入围供应商,乙方同意作为甲方数字电视机顶盒入围供应商,入围价格为乙方向甲方供货的最高限价:03款双向标清型机顶盒,183.00元;07款高级双向高清机顶盒,249.00元,1.2本合同为框架合同,在乙方经过小批量商用测试合格后,方可参与甲方在确定具体采购数量及供货地点后的报价,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价,甲方根据报价情况,决定是否与乙方签订具体采购合同;1.3合同价款包含产品的价格、包装费用、运输费用、装卸费、售后服务费等全部费用;1.4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1.5供货区域:河南省范围内,第五条到货验收5.1货物到达甲方指定收货地点当日,甲方应按照《发货通知书》上列明的货物规格型号和数量点收货物,如点收无误,甲方向乙方进行到货验收;如点收不符,甲方应在到货当天通知乙方;第六条质保期6.1乙方提供货物的质保期为36个月,乙方对产品的质保期和售后服务起始日以甲方向用户开具发票或甲方用户领用产品日为准开始计算。在质保期内,凡出现货物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全面负责更换或修理,乙方须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对有问题的货物进行更换或修理直到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7.1甲乙双方按照供货批次进行结算,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结算支付通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甲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7.2付款方式为甲方以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的方式向乙方分期支付货款,7.2.1质保期为3年时,付款方式如下:7.2.1.1签署《到货验收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按到货款的30%支付货款;7.2.1.2签署《到货验收证明》满9个月后15个工作日内,按到货款的30%支付初验款;7.2.1.3签署《到货验收证明》满15个月后15个工作日内,按到货款的30%支付终验款;7.2.1.4签署《到货验收证明》满36个月后15个工作日内,按到货款的10%支付质保金;7.3甲方付款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财税规定的相当于付款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第八条违约责任8.1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价款部分的万分之三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浪潮集团、河南有线公司分别在2013年4月、7月、10月、11月、12月、2014年1月、8月、10月、2015年3月、7月、9月、12月、2016年1月、4月签订《买卖合同(数字电视机顶盒)》共计15份,主要载明,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额,第五条,到货验收5.1货物到达甲方指定收货地点当日,甲方应按照《发货通知书》上列明的货物规格型号和数量点收货物,如点收无误,甲方向乙方进行到货签收;如点收不符,甲方应在到货当日通知乙方;第六条质保期6.1乙方提供货物的质保期为36个月,乙方对产品的质保期和售后服务起始日以甲方向用户开具发票或甲方用户领用产品日为准开始计算。在质保期内,凡出现货物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全面负责更换或修理,乙方须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对有问题的货物进行更换或修理直到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7.1甲乙双方按照供货批次进行结算,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结算支付通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甲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7.2付款方式为甲方以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的方式向乙方分期支付货款,7.2.1质保期为3年时,付款方式如下:7.2.1.1签署《到货验收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按到货款的30%支付货款;7.2.1.2签署《到货验收证明》满9个月后15个工作日内,按到货款的30%支付初验款;7.2.1.3签署《到货验收证明》满15个月后15个工作日内,按到货款的30%支付终验款;7.2.1.4签署《到货验收证明》满36个月后15个工作日内,按到货款的10%支付质保金,此10%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货物无重大质量问题时方支付质保金,否者,依据质量问题严重程度减少支付质保金,本条所指“重大质量问题”是经过多次维修质保期内仍未解决的问题或具有严重缺陷无法弥补且影响使用之情形;7.3甲方付款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财税规定的相当于付款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第八条违约责任8.1甲方与其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价款部分的万分之三向乙方偿付违约金,8.7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若乙方所交货物的质量不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的,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处理:(1)若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生重大负向偏离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等内容。 2018年1月12日,河南有线公司向浪潮集团出具《企业询证函》一份,主要载明,浪潮集团:本公司聘请的瑞华会计事务所正在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应当询证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等事项。下列信息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项目。如存在与本公司有关的未列入本函的其他项目,也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项目,如存在与本合同有关的未列入本函的其项目,也请在“信息不符”列出这些项目的金额及详细资料。回函请直接寄至: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已开具发票金额为3903640元,核算项目:应付账款。 后浪潮集团作为乙方、河南有线公司作为甲方,双方签订《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数字化整体转换机顶盒调试和维护项目服务合同》一份,主要载明,三、结算标准:乙方承诺接受经招标后统一的整体转换机顶盒调试和维护服务项目的分项结算标准,并以此作为合同签订及服务费用结算的依据,结算标准如下:1、机顶盒调试和维护结算价格按照单项机顶盒调试、维护及物流和不可预见费用全包价格每台8元。2、为保证整体转换机顶盒调试和维护服务质量,甲方根据乙方的服务质量调整乙方机顶盒调试和维护结算价格,服务标准与结算挂钩有关文件另行制定。四、付款方式1、费用计算,整体转换机顶盒维护和调试服务费的计算以自然月为单位。在完成项目考核及验收并乙方提交完整的服务单据和相关竣工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按端计算机顶盒调试和维护服务费用,并结合服务考核结果计算出的竣工款结算金额。2、费用支付,在甲方对有关结算数据核实无误,扣除物资缺损赔偿以及乙方主动缴纳服务投诉处罚等费用后2个月内完成月度竣工项目结算费用的支付。3、甲方付款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财税规定的相当于付款金额的服务费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如果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上述任一期应付服务费中扣除。浪潮集团提交的自2013年3月31日至2016年3月1日的《数字电视机顶盒送货单客户回执联》共计191张。另查明,2016年12月28日,浪潮集团工作人员孙龙龙作为发件人向河南有线公司发送邮件载明,因我公司机顶盒前期出现Loader升级黑屏问题,需对序号为15000805110000371000-15000805110000391500的机顶盒进行手动升级……;浪潮集团作为甲方、开封鹏祥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乙方、河南有线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机顶盒业务升级服务协议书》一份,主要载明,甲方就其在开封(区域)发放的机顶盒STB-7185C升级业务由开封鹏祥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委托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负责监督、管理乙方的有关事宜,为保证开封地区机顶盒平稳升级、促进河南有线开封分公司业务发展,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一、协议内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有权委托乙方实施由甲方生产、供货的机顶盒进行Loader升级,丙方负责监督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机顶盒升级进行监督,确保升级顺利完成。1、丙方已发放至用户家中的机顶盒,乙方负责提供专职人员到用户家中对机顶盒进行升级;2、在丙方仓库中的机顶盒,乙方负责提供配对人员或专职人员对机顶盒进行升级;3、未在条款1.2规定范围内,但确认丙方已签收的机顶盒,乙方负责提供专职人员查询机顶盒出处,对机顶盒进行升级。后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出具《验收报告》一份,主要载明,兹证明,乙方在代理甲方机顶盒Loader升级中,序列号为15000805110000371000-15000805110000391500的机顶盒已升级完成,用户反馈使用情况良好,已通过我公司监督、验收。我公司将继续监督乙方,保证甲方序列号段范围为15000805110000371000-15000805110000391500内的机顶盒在3月内继续得到乙方维护,以确保升级效果。
一审法院认为,浪潮集团与河南有线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已签字盖章,应属合法有效,浪潮集团、河南有线公司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一、关于浪潮集团的第一项诉请,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根据浪潮集团提供的《企业询证函》显示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剩余货款共计3903640元,且载明如存在与浪潮集团有关的未列入本函的其他项目,也请在“信息不符”处列出这些项目的金额及详细资料,但浪潮集团在限期内未提出异议,扣除河南有线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支付货款124500元、于2018年3月31日支付货款366777元,故河南有线公司应支付浪潮集团剩余货款(含安装服务费)共计3412363元,浪潮集团诉请过高部分,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浪潮集团的第二项诉请,根据《买卖合同(数字电视机顶盒)》的约定,7.2付款方式为河南有线公司以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的方式向浪潮集团分期支付货款,7.2.1质保期为3年时,付款方式如下:7.2.1.1签署《到货验收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按到货款的30%支付货款;7.2.1.2签署《到货验收证明》满9个月后15个工作日内,按到货款的30%支付初验款;7.2.1.3签署《到货验收证明》满15个月后15个工作日内,按到货款的30%支付终验金;7.2.1.4签署《到货验收证明》满36个月后15个工作日内,按到货款的10%支付质保金,此10%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货物无重大质量问题时方支付质保金,否则,依据质量问题严重程度减少支付质保金,本条所指“重大质量问题”是经过多次维修质保期内仍未解决的问题或具有严重缺陷无法弥补且影响使用之情形;7.3河南有线公司付款时,浪潮集团须向河南有线公司提供符合国家财税规定的相当于付款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河南有线公司有权拒绝付款;第八条违约责任8.1河南有线公司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价款部分的万分之三向浪潮集团有限公司偿付违约金,8.7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若浪潮集团所交货物的质量不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的,河南有线公司有权选择下列方式处理:(1)若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生重大负向偏离时,河南有线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浪潮集团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等内容。现浪潮集团最后发货时间为2016年3月1日,故质保期截止至2019年3月1日,河南有线公司辩称有些货物质保期未到不应支付货款,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河南有线公司辩称货物存在无法完成在线升级的功能,浪潮集团存在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浪潮集团、河南有线公司工作人员之间的邮件显示,浪潮集团提供的机顶盒存在升级黑屏等问题,但浪潮集团进行了维修,且河南有线公司又出具了《验收报告》,故河南有线公司辩称浪潮集团根本违约,拒不支付货款,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浪潮集团要求河南有线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一审法院以浪潮集团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将违约金的计算酌定以未支付货款3412363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浪潮集团诉请过高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三、关于浪潮集团第三项诉请,根据浪潮集团的投标文件显示:12.3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方与招标人签订了正式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合同履行完毕后,招标人以原金额无息退还中标方,现浪潮集团最后发货时间为2016年3月1日,质保期截止至2019年3月1日,故河南有线公司应在2019年3月2日退还浪潮集团交纳的保证金35万元并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浪潮集团诉请过高部分,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四、关于浪潮集团的第四项诉请,浪潮集团诉请河南有线公司赔偿保全保险费、律师费,但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故浪潮集团的该项诉请,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浪潮集团有限公司货款341236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412363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二、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浪潮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浪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27元、保全费5000元,由浪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329元,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1898元。
本院认为,浪潮集团与河南有线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对于浪潮集团主张河南有线公司欠付货款及安装服务费问题,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数字电视机顶盒)》及《服务合同》均载明,河南有线公司付款时,浪潮集团须向河南有线公司提供符合国家财税规定的相当于付款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河南有线公司有权拒绝付款,浪潮集团主张其向河南有线公司所供的部分货物并未开具发票,河南有线公司的未付款金额与《企业询证函》不符,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且浪潮集团也未对河南有线公司出具的《企业询证函》在限期内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依据《企业询证函》认定河南有线公司支付货款(含安装服务费)3412363元并无不当。对于浪潮集团主张的违约金问题,《买卖合同(数字电视机顶盒)》明确约定了付款期限、付款方式、违约金责任等问题,一审法院认定质保期截止2019年3月1日,将违约金的计算酌定以未支付货款3412363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于河南有线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及质保金的问题,河南有线公司称浪潮集团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严重违约,但依据河南有线公司出具的《验收报告》显示机顶盒升级已完成,且通过河南有线公司的监督、验收。故本院对于河南有线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因《买卖合同(数字电视机顶盒)》约定,质保期为三年,签署《到货证明》满36个月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质保金,浪潮集团最后发货时间为2016年3月1日,一审法院认定质保期截止至2019年3月1日,判令河南有线退还浪潮集团保证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浪潮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406元,由浪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4227元,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17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季 审判员 高志强 审判员 陈丕运
书记员 宋孟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