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财保1346号
申请人:**,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舒羽,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鹤,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浪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
法定代表人:孙丕恕。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龙,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浪潮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济南浪潮微电计算机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卢文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新豪,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浪潮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浪潮微电计算机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鲁0102财保134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浪潮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5万元。2021年6月29日,被申请人浪潮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认为:“因浪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仅起到代济南浪潮微电计算机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收取租赁费的作用,并非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也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并非济南浪潮微电计算机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之间租赁合同关系下承担义务的主体,**对浪潮集团有限公司账户的保全严重影响了集团正常业务开展、重大合作项目的进行。”故申请解除对浪潮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龙奥支行银行开立的账户的冻结,请求更换为冻结济南浪潮微电计算机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朝山街支行开立的账户,并保证在上述更换后的账号内有足额资金,不对该账户内资金进行转移,直至采取强制性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浪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浪潮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龙奥支行银行开立的账户的冻结;
二、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浪潮微电计算机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朝山街支行开立的账户内资金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喆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喜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