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2313号
原告:东莞市诺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横沥镇新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涛。
被告:浪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浪潮路1036号。
法定代表人:孙丕恕。
被告:山东汇众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兴元街1677号6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卫华。
被告:山东浪潮数字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孙村镇科航路2877号研发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崔卫。
被告:山东云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浪潮路1036号S06楼北一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崔卫。
原告东莞市诺正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浪潮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汇众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浪潮数字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云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东莞市诺正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诺正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诺正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36元,由东莞市诺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孙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