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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新大管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新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民终330号
上诉人胜利油田新大管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新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591民初2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胜利油田新大管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上诉人胜利油田新大管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并且已交纳上诉费。2019年12月30日上诉人胜利油田新大管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又向原审法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日将本案移交本院。
准予胜利油田新大管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