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523民初5002号
本院受理原告东营市润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新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伟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袁中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东营伟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广饶县,被告山东新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伟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东营经济开发区,被告袁中录住所地为沂南县;合同履行地在垦利区,从合同履行地来说,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垦利区法院;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争议管辖法院的任何协议;综上,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从原告起诉状载明的被告住所地及被告东营伟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及营业执照可以看出,被告东营伟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东营开发区沂州路12号东侧沿街5号综合楼,原告也陈述被告山东新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532号,被告袁中录住所地为沂南县。原告立案时提交的新汇东海岸一期低压配电箱、弱电箱采购招标文件载明,项目地址为垦利红光渔港东北新汇·东海岸一期,其中,四、合格的投标人条件及须提供的资信证明第(二)项投标人应提供的资信证明第6条中约定,供货周期要求:供货周期约计40天;自接到招标人通知后20日内箱体分批次送至施工现场,其余合同约定;八、供货地点:施工现场招标人指定地点交货,所以合同实际履行地应为施工现场所在的垦利区。原告未提交书面合同证明双方约定管辖,由原告住所地即广饶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广饶县不是三被告住所地,不是合同实际履行地也不是协议约定管辖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