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饶广智劳务有限公司、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2606号
原告:广饶广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前燕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义,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王家岭村西。
法定代表人:宋玉美。
被告:山东新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186号新汇大厦116室。
法定代表人:刁锋。
原告广饶广智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新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广饶广智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新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饶广智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4元,减半收取计1382元,由原告广饶广智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飞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