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2169号
原告:张惠明,男,195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家林,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刚,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山东新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186号新汇大厦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1973774K。
法定代表人:刁锋,总经理。
原告张惠明与被告王志刚、山东新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惠明系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进行网上立案,网上立案过程中,案件在被本院受理的同时,已同步生成电子版的缴费通知书。但是原告张惠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惠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召朋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何景诗
书记员宋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