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1240号
原告:***。
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
负责人:***,常务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新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山东新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75元,减半收取计80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