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03民初4305号
原告:威海正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1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登米山路证券营业部,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106号。
负责人:***,主任。
被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威海正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登米山路证券营业部、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威海正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正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