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正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荣成市分公司、威海正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082执恢60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荣成市分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连小宏,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正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唐黎,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荣成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正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9467.63元及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89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本金及相关费用交清,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利息请求,案件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