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民终25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沂水县金鹏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上诉人山东省沂水县金鹏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沂水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3民初3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省沂水县金鹏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省沂水县金鹏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山东省沂水县金鹏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金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