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5民初2506号
原告:***,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
原告:招远市艾斯克木地板经营部,住所地:招远市居然之家。
经营者:***,经理。
被告:山东融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梁殿运,经理。
原告***、招远市艾斯克木地板经营部与被告山东融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招远市艾斯克木地板经营部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招远市艾斯克木地板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远市艾斯克木地板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计104元,由原告***、招远市艾斯克木地板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