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融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煜晨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融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民辖31号
原告:烟台市煜晨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泉山片河东路218号北。
法定代表人:李洪良,经理。
被告:山东融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60号乐天国际公寓524室。
法定代表人:梁殿运,总经理。
原告烟台市煜晨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融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协议,原告依约履行位于大秦家的招远市人民法院办公楼和公安局办公楼的集成吊顶等工程。被告予以验收,工程款总额为433111.00元,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被告仅付给原告工程款143000.00元,尚欠原告290111.00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90111.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招远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承建的工程系我院办公大楼及公安局办公楼的集成天棚工程,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如涉及工程质量问题可能需要我院出具证据,为减少矛盾,使案件公平顺利处结,我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请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本案。
本院认为,招远市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属实,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以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董玉新
审判员  徐承凤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英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