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民辖12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被告:山东融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60号乐天国际公寓524室。
法定代表人:张希梅,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融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招远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多次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装饰部分中的刮腻子、刷乳胶漆等装饰部分发包给原告。截止2020年年底,被告共欠原告装饰装修款1045846.71元,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装修款1045846.7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招远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工程的审理与招远法院有一定的关联性,被告山东融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回避申请。为了避免当事人对案件审理产生合理怀疑,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招远市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请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本案。
本院认为,招远市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属实,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以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董玉新
审判员 徐承凤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英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