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民初2420号
原告:招远市渤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光辉,职务:董事长。
被告:***,1979年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烟台市。
被告:山东融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希梅,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招远市渤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融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招远市渤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同意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招远市渤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永春
书 记 员 李家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