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烟台市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03民初4559号 申请人:烟台市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世平路219-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沂源县鲁村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烟台市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烟台市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62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市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2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