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安泰石业有限公司

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莱州市安泰石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民申27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田保税区红柳道1号A座。
法定代表人:叶大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先勇,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莱州市安泰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柞村镇后高家村。
法定代表人:高明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刚,山东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州市安泰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7民终6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远鹏公司申请再审称,安泰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邮件封皮、复函均为伪造。原审法院以安泰公司在二审提交的不属于新证据的邮件封皮、复函认定其未超过诉讼时效,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在安泰公司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情形下要求远鹏公司提供相反证据,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特申请再审。
安泰公司提交意见称,自2013年7月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就未间断向远鹏公司催要欠款。2014年、2016年先后派人去深圳催款。安泰公司提交的邮件封皮是不是伪造的,可以到快递核实,上面有编码,可以查询。复函是用远鹏公司的信筏打印的,上面有远鹏公司特有的标记和远鹏装饰及公司名称等字样。远鹏公司一审开庭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安泰公司当然没必要主动提交时效中断证据。综上,应驳回远鹏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安泰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对于该焦点问题,安泰公司原二审中提交的邮件显示是远鹏公司所发送,通过该邮件复函的内容以及安泰公司一审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安泰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向远鹏公司主张过权利,本案中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远鹏公司虽然主张邮件封皮、复函系伪造的,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综上,远鹏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兴军
审判员  于爱军
审判员  孔祥雨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卢欣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