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安泰石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被执行人莱州市安泰石业有限公司、莱州艺鑫石业有限公司、莱州市磊峰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83执恢400号
申请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住所地莱州市光州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光斗,行长。
被执行人:莱州市安泰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莱州艺鑫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女,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女,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被执行人莱州市安泰石业有限公司、莱州艺鑫石业有限公司、莱州市磊峰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以本院(2014)莱州商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鞠永明(已死亡)名下的和***共同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文景凤凰城X幢XX室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城区字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鞠永明(已死亡)名下的和***共同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文景凤凰城X幢XX室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莱房权证城区字第**iv>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明
审判员  林浩杰
审判员  王宝壮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史英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