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安泰石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被执行人莱州市安泰石业有限公司、莱州艺鑫石业有限公司、莱州市磊峰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83执恢400-1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光斗,行长。
被执行人:莱州市安泰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莱州艺鑫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莱州市磊峰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鞠永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女,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女,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被执行人莱州市安泰石业有限公司、莱州艺鑫石业有限公司、莱州市磊峰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鞠永明(已死亡)名下的和***共同所有的位于莱州市城区莱州南路××××号文景凤凰城×幢XX室房屋一处及×幢XX号小房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城区字第**××××号)进行了评估和拍卖。2020年9月14日,买受人杨超以668536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强制解除被执行人鞠永明(已死亡)(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和***(公民身份号码:********)共同所有的位于莱州市城区莱州南路××××号文景凤凰城×幢XX室房屋一处及×幢XX小房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房屋的查封和抵押。
二、被执行人鞠永明(已死亡)(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和***(公民身份号码:37********)共同所有的位于莱州市城区莱州南路××××号文景凤凰城×幢XX室房屋一处及×幢XX3号小房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城区字第**)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杨超(公民身份号码:********)。
三、买受人杨超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明
审判员  王宝壮
审判员  卫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双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