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安泰石业有限公司

***、莱州市安泰石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9执18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莱州市安泰石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高明义。

本院在执行***与莱州市安泰石业有限公司、高明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明义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明义的存款53137.5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艳妮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