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安泰石业有限公司

***与莱州市安泰石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91民初655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被告:莱州市安泰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柞村镇后高家村。
法定代表人:高明义,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告: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沂州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许孝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莱州市安泰石业有限公司、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莱州市安泰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莱州市安泰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莱州市安泰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康树梅
人民陪审员  卢守礼
人民陪审员  张景普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袁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