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6财保43号
申请人:山西中玮环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北路175号万达中心A座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普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三段5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西中玮环能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普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3月13日本院收到太原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以出具保单保函的方式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中玮环能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普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