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普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普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晋源民初字第350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江都市村民。
委托代理人**,女,太原市晋源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住太原市。
被告山西普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三段57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巩贵德,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三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普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巩贵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二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万小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