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普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普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金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211执40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普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普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给付金钱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2民终7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普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即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共2236313.69元、执行费23576元,合计2259889.69元。山西普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欠款中367000元及利息228123.88元、案件受理费6693元的给付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或划拨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59889.69元。冻结、划拨山西普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01816.88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封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