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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泉支行、丽水市长丰金属材料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泉支行、丽水市长丰金属材料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1102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泉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863号,组织机构代码:78566303-0。
法定代表人赵易蒙。
被执行人丽水市长丰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330国道复线灵山建材市场线材区2幢3-4号,组织机构代码:L2664108-7。
法定代表人刘俊。
被执行人浙江金保环境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紫金路469号4-6层,组织机构代码:66830423-1。
法定代表人张周全。
被执行人丽水市西必帝软床家具店,住所地丽水市同泰装饰城内商铺J幢一楼136号,组织机构代码:L3412153-2。
法定代表人傅诗淇。
被执行人马学海,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何大钧,女,1982年9月19日出生,住丽水市。
被执行人刘俊,1972年12月20日出生,住丽水市。
被执行人历蓓蓓,1988年7月28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张周全,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住龙泉市。
被执行人周淑娟,女,1983年3月9日出生,住龙泉市。
被执行人雷梅英,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莲都区。
被执行人李向科,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阙必有,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住庆元县。
被执行人傅诗淇,女,1987年6月8日出生,住莲都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泉支行与被执行人丽水市长丰金属材料经营部、浙江金保环境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丽水市西必帝软床家具店、马学海、何大钧、刘俊、历蓓蓓、张周全、周淑娟、雷梅英、李向科、阙必有、傅诗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为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向科所有的浙K×××××号汽车已被另案查封。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李向科所有的浙K×××××号汽车已被另案查封,一时难以处置。故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1102执3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宋云生
执 行 员 陈 骞
执 行 员 傅巍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梅博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