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保环境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余剑飞、浙江金保环境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丽莲执民字第1652号
申请执行人余剑飞
被执行人浙江金保环境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30423-1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莲劳人仲案字2014第10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金保环境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金保环境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金保环境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金保环境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40513.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云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蓝天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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