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保环境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11民终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黄晓敏,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张周全。
原审被告:周淑娟。
原审被告:浙江金保环境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贤良路东段B组团22幢二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周全。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周全、周淑娟、浙江金保环境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5)丽莲商初字第2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汤丽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孙雅和、代理审判员黄维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3月4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因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230元,减半收取411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汤丽军
审 判 员  孙雅和
代理审判员  黄 维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代书 记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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