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保环境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1102执4185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9月16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张周全,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住龙泉市。
被执行人***,女,1983年3月9日出生,住龙泉市。
被执行人浙江金保环境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紫金路469号4-6层,组织机构代码:66830423-1。
法定代表人张周全。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周全、***、浙江金保环境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人民币447226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张周全所有的浙K×××××号汽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但因车辆下落不明,实物无法扣押;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7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447226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