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卉园林有限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卉园林有限公司、大连弘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普执恢字第69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卉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4-1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弘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杨树房街道廉家村/div>
法定代表人:孙福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卉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弘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日作出的(2009)普民初字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结果为:大连弘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卉园林有限公司631,647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已于2013年12月4日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6年11月20日进行财产的四查工作;于2016年11月9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2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2018年2月14日将被执行人大连弘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普兰店区××街道××房××、××、××、××套房屋,及东侧门卫,建筑面积31.41平方米,西侧门卫,建筑面积31.41平方米,住宅及车库,建筑面积429.74平方米三套无证房屋,构筑物(水井等)及对应的普国用(2005)第8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1,253平方米等资产作价人民币6,923,624元交付第三人大连富田洋服有限公司抵偿借款本金6,923,624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锋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杨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