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卉园林有限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卉园林有限公司与大连弘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普执恢字第69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卉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5+号世元国际4-17。
法定代表人刘保延,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弘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杨树房镇廉家村。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卉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弘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日作出(2008)普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决定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该案的执行需等待另一案的执行结果,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08)普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宫志友
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姜雪